案情简介: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,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本息。
然而到期后张某却迟迟不还款,并且态度恶劣地拒绝沟通。
无奈之下,李某只好诉诸法庭,请求判令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裁判结果: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支持其主张,但由于缺乏书面借据导致无法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及其性质(是否包含利息)。
最终裁定驳回诉讼请求,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。
教训总结:借钱给别人一定要记得打借条!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也不例外,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。
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凭证资料,以备不时之需。